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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規定的哪種情況為合理使用

分類:著作出版 發表時間:2017-02-28 11:11 瀏覽量:

  合理使用是指為了擴大作品的廣泛傳播,在著作權法規定的某些情況下使用作品時,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享有的其他權利。那么,著作權法規定的哪種情況為合理使用呢?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報紙、、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報紙、、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著作權法規定的哪種情況為合理使用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1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上述規定適用于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的權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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