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著作出版 發表時間:2017-02-24 11:46 瀏覽量:
改編,是指以不同的表現形式再現作品的創作活動。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這兩種權利分別屬于著作權的財產權和人身權。那么,著作的修改與改編有哪些區別呢?下面將詳細為您解答!
修改,通常是對已完成的作品作局部的變更以及文字、用語的修正。作品的修改,既包括由于作者思想觀點等改變而導致的對作品的改變,也包括對純表現形式的改變但修改的結果并不產生新的作品。如果改動作品后只保留了原作的基本表達,而產生了新的作品,就不再是修改行為,而是改編了。
著作權法規定修改權,主要是使作者有權禁止他人擅自修改作品。但修改權所能約束的行為是有限的。如果改動作品后產生了新的作品,此種行為屬于改編,受著作財產權中改編權的約束;如果改動作品構成對作品的歪曲、篡改,可能有損作者聲譽,則這種行為受保護作品完整權的約束。也就是說,修改權所能約束的行為既不是對作品的歪曲、篡改,也沒有導致新作品的產生。現實中,對作品進行此類修改的主要是報刊社、出版社的編輯人員。而我國《著作權法》明確規定,報社、社對作品進行文字性修改、刪節,無須征得作者的同意,也不構成對修改權的侵犯。因此,《著作權法》規定修改權的意義不是很大。
著作權有哪些?
(1)發表權: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2)署名權:表明作者身份,在其作品署名;(3)修改權: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4)完整權: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保護作品的完整;(5)復制權: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6)發行權: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7)出租權: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8)展覽權: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9)表演權: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等著作權人應享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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