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教材出版 發表時間:2017-06-28 17:04 瀏覽量:
記得聽過這樣一句話“天下文章一大抄,看你會抄不會抄”。在這個網絡飛速發展的時代,經常可以在網上看到曝光的抄襲新聞,這也是大家見怪不怪的事情。那么,認定教材抄襲行為的原則標準是什么呢?下文詳細介紹。
首先,要明確舉證責任。明確舉證責任是處理抄襲侵權案件的一個重要問題。在確定抄襲侵權舉證責任時,應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性原則。根據“接觸加實質性相似”的認定規則, 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著作權,應證明被告接觸了原告的作品,被控侵權作品與其作品有實質性相似。如果被告提出合理使用、適當引用或原告的作品非獨創性等理由進行抗辯時,就應當由其承擔相關抗辯理由的舉證責任。
其次,要確定成套教材類文字作品的“獨創性”內容。
獨創性是作品的法定要件之一,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獨創性,是指作品系作者獨立完成并能體現作者特有的選擇與安排。在成套類教材作品中,一般會存在部分原理、公式、通用代碼等屬于公有領域的非獨創性內容。單就這些內容而言,原告一般不享有著作權。如何確定“獨創性”內容是首先要面對的一個難題。
一般而言,法官只能通過一般常識和自己熟悉的專業知識對“獨創性”內容進行判斷。如果被告不提出非獨創性抗辯,法官一般不應對原告作品具體內容的“獨創性”進行否定性評判。當被告提出非獨創性抗辯時,面對內容龐雜的成套教材類文字作品,法官的常識和專業知識往往難以作出客觀全面的評判,此時,應根據被告提供的具體證據逐一進行判斷。如果被告未舉證證明原告作品內容本身不具有獨創性,一般情況下,法院應認定原告作品的“獨創性”。
第三,如何對成套教材類文字作品進行“實質性相似”判斷。在認定了“獨創性”內容后,“實質性相似”的評判就直接決定了侵權成立與否。一般情況下,某作品與他人作品相同或實質相似的部分屬于他人作品中有獨創性的部分,可以合理排除某作品該部分內容是獨立創作的可能,從而認定構成抄襲侵權。但同時也要排除合理使用、適當引用等情形,才能認定抄襲侵權。在對成套教材類文字作品是否構成抄襲侵權進行認定時,應該從整體要素和具體內容兩個方面進行區分對比,進而確定是否構成整體抄襲或部分內容抄襲。對成套教材類作品認定整體侵權,一定要采取謹慎態度。
除非明顯的照搬照抄,一般情況下不宜認定構成整體侵權。一方面,成套教材類文字作品的整體性要素的獨創性難以認定,另一方面,在促進科學文化知識的傳播和保護著作權之間應維持利益均衡,適度保護才能更好地促進科學文化知識的傳播和發展。對成套教材類作品具體內容進行“實質性相似”判斷時,也應采取慎重態度。可能會發生兩本書相同之處取自同一公有領域中的作品,而不是后者抄了前者的。
由于科技知識本身的客觀性和表達方式的有限性,在編著教材時,對學界公認的基本概念、理論、知識、技能的表述一般情況下并不體現很高的獨創性(概念、理論、知識、技能的原創者或開創者除外),為了促進科學文化知識的傳播和發展,通常應該允許在編著教材時適當引用學界公認的基本概念、理論、知識、技能。使用這些基本概念、理論、知識、技能本身不能視為是抄襲和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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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認定教材抄襲行為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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